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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革军与鲁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晓峰,朱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革军,1970年11月1日。上诉人鲁晓峰为与被上诉人朱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鲁晓峰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