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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07号-1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徐忠平与黄健华、黄瑞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平,黄健华,黄瑞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07号-1原告徐��平。委托代理人缪成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健华。被告黄瑞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平诉被告黄健华、黄瑞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健华、黄瑞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忠平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平撤回对被告黄健华、黄瑞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260元,合计5520元(徐忠平已预交),由徐忠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