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汩行审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敖、张姣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敖,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汩行审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局长。被执行人徐敖,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被执行人张姣,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汩罗市。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徐敖、张姣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1076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行政征收决定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汨罗市征决(2014)第X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汩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汩罗市征决(2014)第X7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被执行人徐敖、张姣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琪琳审 判 员 马 雁人民陪审员 彭俊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