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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终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葛庆彬、武振菊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振菊,葛庆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313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振菊,系务工。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葛庆彬,系个体。2013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原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004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振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系葛庆彬母亲)因葛庆彬经营化妆品店需要资金,共同预谋虚构河北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实施诈骗。由武振菊联系胡某(系武振菊的侄女婿)找能够承揽该工程的人,后胡某联系到被害人杨某丙。为取得杨某丙信任,葛庆彬与武振菊冒充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人员,虚构存在河北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由石家庄市政府委托园林局具体负责,并能够帮助被害人杨某丙取得该工程施工的事实,以好处费名义骗取杨某丙人民币200万元。杨某丙将该款项在武振菊家中交给武振菊,后武振菊、葛庆彬共同将上述款项存于武振菊新开立的工商银行账户。后又以入住石家庄市园林局指定宾馆,办理入住手续为由骗取杨某丙人民币2万元;以园林局具体负责该工程的陆彤与姓陇的主任因工程交给杨某丙发生争吵,拿钱摆平陇主任为由,骗取杨某丙人民币5万元;以杨某丙的公司入住省博物馆施工,要购置办公用品、占用博物馆房间,需要费用为由骗取杨某丙人民币5万元。在葛庆彬告知杨某丙不能承包该工程后,2013年3月30日葛庆彬、胡某、杨某丙共同签订还款保证书一份。后葛庆彬归还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3.44万元,实际葛庆彬、武振菊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98.56万元。2、2012年7月份,被告人葛庆彬冒充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人员,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工作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王某甲信任后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0000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后以发工资、过节费的名义返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492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080元。3、2012年7月份,被告人葛庆彬冒充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人员,虚构能够为被害人王某乙办理工作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后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0000元,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支出。后以发工资的名义返还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9000元。2013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武振菊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葛吉龙(葛庆彬之父亲)电话告知葛庆彬武振菊被公安机关带走,葛庆彬回到家中。2013年9月2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到葛庆彬家中将葛庆彬抓获,次日对其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出示了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葛庆彬的供述:2012年4月左右,我和朋友合开一个化妆品店,因资金周转不开,家里也没有多余资金,知道胡某跟着老板搞建筑,我就和我妈武振菊在家商量编一个工程,我提出编造一个石家庄市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并让我妈给胡某打电话,让胡某联系建筑公司,我妈也同意了。我妈给胡某打电话说石家庄市博物馆有一个地下车库工程,属于市政府工程,投资5000万元,不用垫资、有预付款,建筑公司要有一级建筑资质,我们可以通过关系把工程拿下来,后来胡某联系的建筑商是杨某丙。整件事都是我和我妈编造的,我和我妈并不在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我跟胡某不熟,没见过几次面,我们家跟胡某是亲戚,我母亲是胡某的长辈,他跟胡某说的话会更加让胡某相信。为了能让我把化妆品店继续干下去,她负责联系的胡某,后来我和我母亲武振菊合伙骗取的杨某丙的钱,并编造了一系列的谎言。我和我妈让胡某带着杨某丙和公司的资质来石家庄。我们简单说了工程的事,我说资质可以,让杨某丙回去拿委托书。过了半个月左右,杨某丙拿来了委托书,我说拿着资质到园林局审核,让杨某丙和胡某回北京等消息。2012年9月份,我和我妈商量为让杨某丙和胡某信以为真,就跟杨某丙、胡某联系说资质及委托书审核过了。让他们交10000元报名费,我妈告诉了杨某丙她的工商银行卡账号,杨某丙就给我妈银行账户汇过来12000元钱,多余的那2000元钱就算是给我们的过节费。在2013年春节前退了杨某丙9000元,我说是住宿费和吃喝剩下的钱,当时我和我妈、杨某丙、胡某在场。后来杨某丙、胡某多次问我工程的情况,我和我妈怕让他们产生怀疑,以后不容易骗他们钱,就想先让杨某丙、胡某他们带着预算员过来看图纸,应付一下,他们来了之后再找理由看不成。2012年11月下旬,我给杨某丙他们打电话说让他们带着预算员过来看图纸。过了两天,杨某丙、胡某带着一个预算员来石家庄,我和我妈在他们住的汉庭酒店桃园店见的面。为了让杨某丙他们更相信,我说我是在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我的领导陆彤直接负责这个工程,拿下这个工程没问题。为了让他们相信,我骗他们说工程款已经拨到石家庄市园林局账上了。此次我们还商谈了工程好处费的问题,杨某丙说给我们工程款的4%,也就是200万元,当时杨某丙他们提出要看该工程的各项批文、图纸、招标文件等手续,也说要见我们所说的负责该工程的石家庄市园林局领导,我们都以各种理由拒绝了。2012年12月下旬,因为我的化妆品店该进货用钱了,我给杨某丙他们打电话,骗他们说市里、局里要举办招标仪式,仪式过后签订合同,让杨某丙他们把200万元的好处费拿来。过了两天,杨某丙和胡某就来石家庄了。当天下午,他们俩来到我家,将200万现金交到我妈手里。当时我妈和我爸、杨某丙、胡某在场。我是第二天才知道的。我和我妈将200万元的现金存到我妈在银行新开的工商银行卡里,这200万元钱一部分被我用于化妆品进货了。后来知道杨某丙不是山东兴润建设公司的人,想杨某丙应该拿不出来公司的公章,也正好利用这一点拖着杨某丙他们,于是我骗杨某丙把山东兴润建设公司的公章拿过来。杨某丙他们拿不过来公章,我又说不让杨某丙他们开招标会了,并骗杨某丙说陆彤安排他哥替杨某丙他们开招标会了。后来我跟杨某丙他们说公司中标了,没有公章也签不了合同,杨某丙他们说要看到该工程的批文、手续等资料才能拿出公章,我说让他们先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后再找园林局领导要相关文件,然后我带着杨某丙去了园林局,去看入住的地点银河宾馆,我说要入住银河宾馆要交2万元入住费,在我的车上杨某丙给了我2万元现金,我说办好手续后把钥匙给杨某丙,第二天杨某丙就回北京了。2013年1月初,我给杨某丙他们打电话骗他们说让他们来入住园林局,看手续、图纸、签合同。杨某丙他们来了之后,我又骗他们说园林局负责此工程的人员开会时,陆彤说杨某丙的公司中标了,当时一个姓陇的主任不同意,和陆彤吵架了,让杨某丙准备5万元摆平陇主任,这些都是骗杨某丙的,骗他再次拿钱给我们,用于我化妆品店资金周转。当天下午,杨某丙自己拿着5万元现金到我家给了我们,当时我和我妈、杨某丙在场。后来这5万元我也用了。后来杨某丙他们总是催问,杨某丙拿不出山东兴润建设公司的公章,无法签合同,说陆彤正在找山东兴润公司让他们挂靠签合同,不成的话再找别的公司让杨某丙挂靠,杨某丙也同意找别的公司挂靠。为了应付他们,我和我妈就骗他们过来跟新挂靠的河北四建见面。2013年3月初,杨某丙他们来到石家庄,因为这些事都是编造的,我们就一直拖着杨某丙他们,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为让他们相信,我和我妈说让他们入住石家庄市园林局旁边的银河宾馆。杨某丙他们入住后,一直都是我和杨某丙联系,我带着杨某甲、杨某乙去了银河宾馆,称杨某乙是市园林局的负责工程外事方面,杨某甲是办公室文员,第二天我和杨某甲又去银河宾馆,说要置办办公用品,需要费用,我让杨某丙出5万。杨某丙就给了我5万。后来我告诉杨某丙陆彤不管这个工程了,杨某丙也不能干这个工程了,杨某丙让我退钱,当天在银河宾馆,我和杨某丙、胡某签了退钱的保证书,我先还100万,剩下的112万在2013年7月份还清。2、被告人武振菊的供述:2012年5月份,我和葛庆彬在家时,葛庆彬说他在灵寿县开的化妆品店现在是旺季,需要资金周转,家里也没有那么多钱。我和葛庆彬商定编造一个石家庄市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让胡某联系建筑商,从他们那骗钱用于葛庆彬化妆品店的资金周转。我给胡某打电话说石家庄市博物馆有一个地下车库工程,属于市政府工程,投资5000万,不用垫资,有预付款,需要一级建筑资质,该工程由市政府委托市园林局实施,园林局交由环城水系办公室筹备处具体实施,我说我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环城水系办公室任财务,葛庆彬也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环城水系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陆彤负责工程,我们可以把这个工程拿下来。后来胡某联系我说找到建筑商了,跟他一起合作十来年了,叫杨某丙。我让胡某他们带着建筑资质和委托书来石家庄审核。他们带着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委托书来的石家庄。我们在饭店见的面,杨某丙把资质和委托书给了我,我跟他们介绍了一下工程的情况,让他们回北京等着。2012年9月下旬,我和葛庆彬商量时说,搞这方面工程要交报名费,让他们先交10000元报名费。我告诉了杨某丙我的工商银行卡账号,当天杨某丙就给我汇过来12000元,并打电话通知我说钱已经汇到,多余的那2000元钱就算是给我的,快过节了,就不过来看我了。这钱在2013年1月退了杨某丙八九千元,说是报名费园林局退还了,花了点,当时是在饭店给的,我和葛庆彬、杨某丙、胡某在场。后来杨某丙、胡某多次问我工程审批情况,我和葛庆彬想先让他们带着预算员过来看图纸。2012年11月下旬,我给杨某丙他们打电话说让他们带着预算员过来看图纸。我和葛庆彬在他们住的汉庭酒店桃园店见的面。让葛庆彬出面是为了让杨某丙他们更相信,说葛庆彬在石家庄园林局工作。他的领导陆彤直接负责这个工程。我骗他们说工程款已经拨到石家庄市园林局账上了。还商量工程好处费,让杨某丙拿出工程款的4%,也就是200万元,杨某丙他们也同意。2012年12月下旬,我给杨某丙他们打电话,骗他们说举办招标仪式,仪式过后签合同,让杨某丙他们把200万元的好处费拿来。过了两天,杨某丙和胡某来到我家,将200万现金交给我,当时我和我丈夫葛吉龙、杨某丙、胡某在场。第二天我和葛庆彬将200万存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当时在银行新办的卡。这200万元钱被葛庆彬用到化妆品店进货了。后来我听胡某无意间说到杨某丙不是山东兴润建设公司的人,我想杨某丙应该拿不出公司的公章,于是我骗他们说过两天要在博物馆举行招投标仪式,让杨某丙把山东兴润建设公司的公章拿过来。他们拿不过来公章,我骗杨某丙说陆彤安排他哥替杨某丙开招标会了。后来我跟杨某丙他们说公司中标了,没公章不能签合同,我说让他们先办入住手续,我和葛庆彬商量后,让葛庆彬带杨某丙他们到园林局那晃一圈,假装看入住地点,办入住手续。葛庆彬带杨某丙去的石家庄市园林局,在那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回来后葛庆彬说他让杨某丙拿了20000元钱,说是办理入住的费用,也是骗杨某丙的。2013年1月初,杨某丙他们来石家庄,我骗他们说园林局负责此工程的人员开会时,陆彤说杨某丙的公司中标了,当时一个姓陇的主任不同意,和陆彤吵架,让杨某丙准备5万元摆平陇主任。当天下午,杨某丙拿着5万元现金到我家给了我们,当时我和葛庆彬、葛吉龙、杨某丙在场。这5万元也给了葛庆彬用了。后来杨某丙他们总是催问工程的事,因为杨某丙拿不出山东兴润建设公司的公章,无法签合同,说陆彤正在找山东兴润公司让他们挂靠签合同,不成的话再找别的公司让杨某丙挂靠,杨某丙也同意找别的公司挂靠。为了应付他们,我和葛庆彬商量,就骗他们说跟新找的挂靠公司河北四建见面,看批文、图纸等手续,做预算、签合同。葛庆彬说让他们入住银河宾馆,都是葛庆彬跟杨某丙交涉,具体还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葛庆彬也没跟我说。当时从杨某丙那骗来的钱都被葛庆彬用在化妆品店上,没有退还杨某丙的钱。我和葛庆彬商量时,葛庆彬说让杨某丙他们先住在银河宾馆,这样应付着,拖着,等化妆品店里的钱回来后,再把钱给杨某丙,后来的事我也没管。再后来听葛庆彬说已经把钱给杨某丙他们了,解决清了,我也没再过问。直到2013年7月,杨某丙他们到我们家要钱时,我才知道当时葛庆彬只还了100万,还有112万没有给杨某丙。3、被害人杨某丙的举报信及其陈述:武振菊称石家庄市省博物馆有一个地下车库工程,是石家庄市市政府项目,市政府拨款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石家庄市政府委托石家庄市园林局负责施工管理,她说能找石家庄市园林局环城水系筹备处主任陆彤及市里领导拿下这个项目交给我们公司施工,让我给她该工程总造价的4%,也就是200万元作为好处费。武振菊自称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环城水系财务办公室工作,葛庆彬自称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环城水系筹备处任副主任。2012年5月中旬,胡某到我所在的北京市万顺隆岳商贸有限公司找到我,胡某说他妻子武彦芳的亲姑姑武振菊称石家庄市省博物馆有一个地下车库工程。我觉得可以干,就答应了。我准备了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委托书,胡某联系的武振菊,武振菊让我们拿着资质及委托书到石家庄。在光明渔港把资质和委托书给了武振菊,武振菊简单说了一下该工程的情况,说把资质及委托书交到园林局审核,让我们回去等消息。2012年9月25日,武振菊给我打电话说我给她的资质及委托书园林局已经审核过了,需要交1万元的报名费,告诉我她的工商行卡号,我网上转账12000元,并说那2000元算是过年给她的。2013年1月,武振菊说园林局把钱退回来了,报名时花了点,剩下八九千,具体记不清了。后来也曾联系武振菊,询问进展,也没说什么具体的。2012年11月20日,武振菊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带预算员看图纸。11月23日,我和胡某、预算员武新元到石家庄跟武振菊见的面,我们住在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那几天我们和武振菊在一起,见到了他儿子葛庆彬,武振菊说葛庆彬在市园林局工作,他的领导陆彤负责该工程项目,拿下这个工程肯定没问题。武振菊还说市政府已经把工程款拨到园林局账上了。当时其和胡某、武振菊商谈了提供该工程的好处费,武振菊说要给园林局的人3%,给她1%,她再去给园林局。我们向武振菊要该工程的市政府批文、招标文件等手续,武振菊和葛庆彬都说这些手续都有,在陆彤那。但武振菊一直也没给我们。说要见陆彤,武振菊也推脱没让我们见。2012年12月9日,武振菊给我们打电话说让带预算员看批文手续、看图纸,和园林局负责该工程的陆彤见面。第二天我和胡某、武新元一起到石家庄,住在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武振菊说拿下工程肯定没问题,工程快要投标了,让我们回去准备钱,准备200万元好处费,举行完招投标仪式后就签合同,把给园林局和她的好处费给了,葛庆彬也说没问题,还说他亲自去市里拿的该工程的相关文件。可我们要求看工程的批文、手续和图纸,武振菊和葛庆彬一直没给我们看,说见负责该工程的园林局陆彤,武振菊他们只是说联系了,但一直没有见到。2012年12月22日,武振菊给我打电话说事已经办好了,市里、局里举行招投标仪式,仪式过后就签合同,然后把200万给她。2012年12月24日我取了200万现金来石家庄。当天下午,我和胡某将200万现金在武振菊家里交给了武振菊。武振菊跟我们说过两天就要举行该工程的招投标仪式,让我们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拿来。由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看不到该工程的相关文件、手续及图纸等资料,不同意将公章给我们。后来武振菊说不让我们参加招标会了,让陆彤安排他哥替我们参加招标会。招标会后武振菊说我们已经中标了。武振菊要我们先办理入住手续。葛庆彬带我自己去的石家庄市园林局院内,看的入住地点是石家庄市桥东区四中路石家庄市园林局西楼。当时葛庆彬说入住要交2万元入住费,我在市园林局院内葛庆彬车内给了葛庆彬2万元现金。2013年1月4日,武振菊通知我们来石家庄入住园林局。我和胡某1月8日来石家庄,先住到石家庄市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等消息。过了两天,武振菊、葛庆彬找到我们说园林局负责此项目的人员开会了,陆彤说我们公司中标了,负责工程的陇主任不同意和陆彤吵起来。武振菊说陆彤让我们拿5万元摆平陇主任。我在工商银行取了5万元送到武振菊家中,交给了武振菊。后来武振菊说把这5万元给陆彤了,我们继续在宾馆等着。武振菊说陆彤一方面找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让我挂靠与园林局签合同,一面让我换别的公司挂靠,我同意让陆彤找一家公司让我挂靠,公司让他们定,哪家都行。2013年3月3日左右,葛庆彬通知我和胡某来石家庄跟挂靠公司见面。3月7日我和胡某来的石家庄,住在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葛庆彬让我们等着与挂靠公司河北四建见面,也见过武振菊。3月25日左右,葛庆彬说事情定下来了,让我们搬到园林局指定的四中路银河宾馆。第二天,我们住进银河宾馆。之后葛庆彬带杨某甲和杨某乙来。称杨某甲是省博物馆广场办公室主任助理,负责给我们公司入住人员体检,称杨某乙是市园林局的,负责工程开工后交通外事方面,说这都是石家庄市园林局的规定。在住进银河宾馆的第二天,杨某甲说我们公司要入住省博物馆施工,要购置办公用品,占用省博物馆房间,需要费用。葛庆彬让我出5万元给他,他去摆平省博物馆广场办公室主任。我从工商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在银河宾馆房间里给了葛庆彬,胡某也在场。2013年3月26日,葛庆彬说已经办妥了,跟市园林局领导及挂靠公司定好了,等到3月30日9点到园林局拿该工程的所有手续资料,与市园林局领导及河北四建的人洽谈,商定工程相关事宜,做完预算后签合同。3月30日上午,葛庆彬来到银河宾馆说工程的相关手续资料在省博物馆广场办公室主任那,该主任不在回老家了,拿不出来,陆彤因此生气不管此事了,也就是说我干不成此工程了。我就说干不成让葛庆彬退钱。当天下午,我和胡某、葛庆彬在银河宾馆签订了退钱的保证书。2013年4月1日,葛庆彬委托胡某还了我100万人民币,之后112万每个月的利息葛庆彬都委托胡某给我送过去。7月28日葛庆彬通知我来石家庄拿钱,可是我来了后葛庆彬说没钱,还说愿咋的咋的。报名费这笔钱所差的我不计较了。2013年4月5、6日,胡某又代葛庆彬给了我剩下的112万4月份利息22400元,2013年5月下旬,因为葛庆彬违约,没有在月初给我利息,所以让他承担4%的利息,由胡某代他交给了我44800元。2013年6月初,胡某代葛庆彬给了我剩下112万6月份利息22400元。2013年7月,因他违约,要自己承担4%的利息,葛庆彬交给我44800元。总共葛庆彬他们归还我100万本金及134400元利息。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我妻子武彦芳的亲姑姑是武振菊。2012年5月上旬一天,武振菊用手机给我打电话。因我是搞工程的,武振菊问我认不认识施工单位,现在石家庄市园林局有一个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是石家庄市市政府工程,市政府投资拨款5000万元,石家庄市政府委托园林局负责,不用垫资、有预付款,需要一级建筑资质、委托书。她和葛庆彬都在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负责该工程的园林局领导是葛庆彬的直接领导,关系不错,把这个工程拿下来没有问题。还说负责该工程的园林局领导陆彤让葛庆彬具体运作实施,因为葛庆彬年纪小,陆彤让武振菊帮着葛庆彬一起筹划。还说要是有合适的施工单位,让把资质拿过来审核一下。于是我告诉了杨某丙,并介绍了上述情况,杨某丙也同意干。我和武振菊联系后,于2012年5月20日左右,我和杨某丙在石家庄市运河桥光明渔港与武振菊见面,杨某丙将资质及委托书交给武振菊。武振菊介绍了工程的情况,武振菊说把资质和委托书交给石家庄市园林局审核,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后来我和杨某丙也和武振菊联系过,询问工程审核进展情况,武振菊说这个工程没问题,让我们放心等消息。2012年底,杨某丙打电话告诉我武振菊给他打电话说资质已经审核过了,武振菊让交10000元报名费,杨某丙已经给武振菊转账12000元,快过节了,其中2000元算是给武振菊的。其也跟武振菊联系过,武振菊也认可此事。2013年1月,其和杨某丙来石家庄,武振菊称报名费的钱园林局给退回来了,剩下八九千,当着我的面把剩下的钱给了杨某丙。2012年11月21日左右,武振菊给杨某丙打电话说工程图纸下来了,让我们带预算员来石家庄看图纸。11月23日,我和杨某丙、预算员武新元一起到石家庄和武振菊见面,在我们入住的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见到武振菊的儿子葛庆彬,武振菊说葛庆彬在市园林局工作,他的领导陆彤负责该工程项目,该工程的一些手续都是葛庆彬办的,拿下这个工程肯定没问题。武振菊还说市政府已经把工程款拨到园林局账上了。当时其和杨某丙、武振菊商谈了提供该工程的好处费,最后商定给付武振菊工程款的4%好处费,武振菊再去给园林局的人。我们向武振菊要该工程的市政府批文、国土资源局批文、市规划局批文、市政府给园林局的委托书、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等手续,武振菊和葛庆彬都说这些手续都有,在陆彤手里。但武振菊一直也没有给我们提供。我们说要见陆彤,武振菊也推脱没让我们见成。11月29日,武振菊让我们回北京了。2012年12月9日,武振菊给杨某丙打电话说让带预算员来石家庄,看批文手续、看图纸,和园林局负责该工程的陆彤见面,商谈工程事项。杨某丙当天跟我说了。第二天我和杨某丙、武新元一起到石家庄,在石家庄市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武振菊说园林局的文件、图纸都准备好了,中标单位是杨某丙的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武振菊还带我们到施工工地看了看。期间,武振菊说该工程快要投标了,让杨某丙回去准备钱,下次来签合同,把给园林局和她的好处费给了,葛庆彬也说此事没问题,还说他亲自去市里拿的该工程的相关文件回的园林局。2012年12月20日,武振菊给杨某丙打电话说市里、局里要举行招投标仪式,仪式后签合同,然后把200万给武振菊。在12月21日我和杨某丙将200万现金在武振菊家里给了武振菊。武振菊跟我们说过两天要在石家庄博物馆举行该工程的招投标仪式,让杨某丙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拿来。由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看不到该工程的相关文件,不同意将公章给杨某丙。武振菊说不让我们参加招标会了,让陆彤安排他哥代替我们参加招标会。招标会后武振菊说杨某丙的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武振菊要杨某丙先办理入住手续,再找园林局领导,看该工程的相关文件、手续。葛庆彬带杨某丙去的石家庄市园林局,看入住地点。后杨某丙说葛庆彬让他交了2万元入住费。2013年1月4日,武振菊通知我和杨某丙来石家庄入住园林局,看手续、图纸,签合同。1月8日,我和杨某丙入住石家庄市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店。过了两天,武振菊、葛庆彬找到我们说园林局负责此项目的人员开会了,陆彤说杨某丙的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当时负责此工程的陇主任不同意和陆彤吵起来。武振菊说让杨某丙拿5万元摆平陇主任。杨某丙取了5万元送到了武振菊家里,我没跟着去,是听杨某丙送钱回来后说的。后来武振菊说葛庆彬把这5万元给陆彤了。武振菊说陆彤让杨某丙找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挂靠与园林局签合同,一面让杨某丙找别的公司挂靠。2013年3月3日,葛庆彬通知杨某丙和我来石家庄跟找的挂靠河北四建见面。3月7日我和杨某丙到石家庄。葛庆彬让我们等着,也见过武振菊。3月25日左右,葛庆彬让我们搬到园林局指定的银河宾馆。后来葛庆彬带杨某甲和杨某乙来。杨某甲说杨某丙的公司要入住省博物馆施工,要购置办公用品,占用省博物馆房间,需要费用。葛庆彬让杨某丙取了5万元给他,他去摆平省博物馆广场办公室主任。2013年3月26日,葛庆彬说跟园林局领导及挂靠公司定好了,等到3月30日上午9点到市园林局拿该工程的所有手续,与市园林局领导及河北四建的人洽谈,商定工程、做完预算签合同。等到3月30日上午,葛庆彬找到我说该工程的相关手续资料在省博物馆广场办公室主任那,该主任不在回老家了,拿不出来,陆彤生气不管此事了,杨某丙就干不成工程了。我和葛庆彬找到杨某丙说了此情况,杨某丙称干不成的话让葛庆彬退钱。3月30日下午,我和杨某丙、葛庆彬在银河宾馆签订了退钱的保证书,我还做了保证人签字。2013年4月1日,葛庆彬在石家庄汉庭连锁酒店桃园停车场给了我100万人民币,当天我给了杨某丙。之后112万每个月的利息葛庆彬都打到我银行卡上,我再转账到杨某丙的银行账户上。7月28日葛庆彬通知杨某丙来石家庄拿钱,可到了后葛庆彬说没钱。直到8月10日,葛庆彬还是不还剩下的钱。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葛庆彬系高中同学,葛庆彬自称在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可以将其办入园林局工作。2011年葛庆彬曾给其办理过去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的事情并收取过办理工作的钱。2012年5月葛庆彬称已将其办入园林局工作。2013年3月的一天,葛庆彬给其打电话让其第二天去银行宾馆和他一起接待几个人。在银行宾馆其见到杨某丙,葛庆彬称杨某丙要承包博物馆一个工程,让其自称在园林局工作,并让其负责接待杨某丙并办理体检的事情。葛庆彬曾说杨某乙是园林局的,其曾和杨某乙陪同杨某丙去植物园玩。在银河宾馆,葛庆彬曾让其对杨某丙他们说地下车库工程入住后要占用办公室房间、购置办公用品。在吃饭时,葛庆彬让其将杨某丙包内的5万元现金放入葛庆彬的手提包内。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通过朋友认识葛庆彬,葛庆彬自称在石家庄市园林局环城水系工作。2012年10月份,葛庆彬给其办理过去石家庄市园林局工作的事情并收取过办理工作的钱。之后葛庆彬称已将其工作办好。2013年3月20日左右,葛庆彬给其打电话,让其第二天去石家庄市园林局,在园林局门口其见到葛庆彬和杨某甲。葛庆彬称有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领导忙,让其和杨某甲负责接待几个人。之后,在银行宾馆,葛庆彬向杨某丙介绍其和杨某甲是园林局的。其曾听葛庆彬和杨某丙谈工程和体检的事。葛庆彬曾安排其和杨某甲陪同杨某丙和胡某去植物园游玩。7、石家庄市园林局证明证实:葛庆彬、武振菊不属于石家庄市园林局及直属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且市园林局及直属单位没有承担过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石家庄市环城水系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没有名为陆彤及姓陇的主任;杨某甲、杨某乙不是市园林局及直属单位在职职工。8、武振菊银行账户明细:2012年12月25日武振菊在工商银行开户并现金存入人民币200万元,且上述金额被陆续取出。9、杨某丙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2年9月25日杨某丙工商银行账户转入武振菊工商银行账户人民币12000元。10、保证书证明:2013年3月30日杨某丙与葛庆彬签订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记载杨某丙为承揽石家庄市园林局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共给付葛庆彬212万元,截至2013年3月30日杨某丙未能承包该工程,双方就具体还款事项进行约定。11、还款协议证明:2013年4月1日收到胡某代葛庆彬还款人民币110万元及2.24万元利息。12、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29日13时许,在武振菊家中将武振菊抓获归案。经询问得知葛庆彬外出不在家,告知葛吉龙如果葛庆彬回家后别让他走,让其到桥东分局胜北刑警中队投案自首。2013年9月29日16时许,在没有得知葛庆彬已回家的情况下,民警到其家中将葛庆彬抓获。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葛庆彬没有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证人武某的证言,收条、民生银行卡复印件,被告人葛庆彬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能够帮助被害人承揽该工程的事实,骗取杨某丙人民币98.56万元;被告人葛庆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08万元、王某乙人民币2.9万元。二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武振菊当庭否认其庭前在侦查机关所作供述,武振菊及其辩护人均辩称,武振菊不知道该工程是不存在的,武振菊没有和葛庆彬商量编造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且葛庆彬亦辩称其没有和武振菊商量编造该工程。经查,武振菊与葛庆彬系母子关系,二人在侦查机关均供述因葛庆彬开的化妆品店需要经营资金,共同在家商量编造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并由武振菊联系胡某(武振菊的侄女婿)寻找能够承揽该工程的人,后胡某找到被害人杨某丙承揽该工程,继而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武振菊与葛庆彬亦在庭前供述曾向杨某丙、胡某自称二人在园林局工作。杨某丙、胡某均证实葛庆彬、武振菊自称在园林局工作,并称能够帮助承揽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石家庄市园林局证明葛庆彬、武振菊不是园林局工作人员且无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以上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在庭审时,武振菊当庭翻供,辩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为儿子顶罪;葛庆彬当庭供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自己的当庭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对此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认为,武振菊当庭翻供,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葛庆彬亦不能解释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原因,且自称在公安机关供述属实。对此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葛庆彬、武振菊庭前曾作出多次有罪供述,且供述内容连续稳定,同时有被害人杨某丙陈述、证人胡某等人证言、园林局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印证,故应采信其庭前供述。对武振菊及其辩护人、葛庆彬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共同预谋实施诈骗,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辩护人关于武振菊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武振菊与葛庆彬共同商量编造并不存在的工程事项,冒充园林局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以签订还款保证书而改变其行为的性质。但在签订还款保证书后至案发前,葛庆彬还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款13.44万元,上述金额已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对辩护人关于武振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及签订还款协议行为由诈骗转变为民间借贷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葛庆彬的辩护人称葛庆彬具有自首情节,并申请其父亲葛吉龙出庭作证。经查,公安机关到葛庆彬家中将武振菊抓获后,曾让葛吉龙告知葛庆彬自首。后葛吉龙联系葛庆彬回家,葛庆彬并未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葛庆彬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且其当庭亦不供认与其母亲武振菊共同预谋实施诈骗,故葛庆彬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葛庆彬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葛庆彬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葛庆彬、武振菊共同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98.56万元,应继续向两名被告人追缴,返还被害人杨某丙。葛庆彬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08万元、王某乙人民币2.9万元,共计5.408万元,应当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人。根据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葛庆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武振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依法追缴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98.56万元,返还被害人杨某丙;追缴葛庆彬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408万元,返还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508万元、王某乙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武振菊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武振菊没有与葛庆彬预谋并实施诈骗;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款项的意图和行为;在一审庭审中如实供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应认定为翻供;武振菊在本案中犯罪行为较轻。原判认定事实严重有误,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葛庆彬、武振菊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振菊、原审被告人葛庆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及能够帮助被害人承揽该工程的事实,骗取杨某丙钱财;原审被告人葛庆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钱款,二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武振菊与葛庆彬系母子关系,二人在侦查机关均多次供述因葛庆彬开的化妆品店需要经营资金,共同在家商量编造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并由武振菊联系胡某寻找能够承揽该工程的人,后胡某找到被害人杨某丙承揽该工程,继而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武振菊与葛庆彬亦供述曾向杨某丙、胡某自称二人在园林局工作;杨某丙、胡某均证实葛庆彬、武振菊自称在园林局工作,并称能够帮助承揽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先后让其给付人民币共212万元;石家庄市园林局证明葛庆彬、武振菊不是园林局工作人员且无省博物馆地下车库工程,以上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武振菊与葛庆彬共同预谋并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故武振菊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款项的意图、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为儿子顶罪、其并没有与葛庆彬共同预谋编造工程及实施诈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葛庆彬、武振菊共同预谋实施诈骗,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武振菊上诉称其在本案中犯罪行为较轻,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彩然审 判 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