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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