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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刚与被告胡韶华、焦作市红棉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刚,胡韶华,焦作市红棉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李树刚,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被告胡韶华,男,1968年8月6日出生。被告焦作市红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中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刚与被告胡韶华、焦作市红棉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树刚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树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