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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波诉被告李国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波,李国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杨海波,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李国友,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杨树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波诉被告李国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秀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