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龙祥与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祥,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李龙祥,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张年丰,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法定代表人马泉,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祥诉被告赤水市丙安乡艾华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龙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祥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龙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