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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建昊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571号原告潘建昊(曾用名潘建建),居民。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法定代表人段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昊诉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