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陆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开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友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