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江苏美丽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丽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江苏美丽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综合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南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系破产管理人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美丽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美丽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丽华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蓓蓓审 判 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秀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於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