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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小霞与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44-2号申请执行人曹小霞,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强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