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273号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1号东方广场3号楼1504室。注册号610000100095053。法定代表人卢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晏红涛,男。被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1幢5单元50106室。法定代表人吴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88元。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