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727号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87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5928284-0。法定代表人芦晓春,董事长。被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下甸桥南堍,组织机构代码13589077-6。法定代表人顾斌,董事长。被告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7202751-3。法定代表人孙鸿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