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花执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泽金与胡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泽金,胡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花执字第00538号申请执行人:徐泽金。被执行人:胡耘。申请执行人徐泽金与被执行人胡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的(2008)花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红旗南路支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