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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12号权利人卫某某,男,24岁,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权利人梁某某,男28岁,1987年11月6日出生陕西省,汉族。权利人赵某某,男,30岁,1985年7月2号出生于河南省漯河市,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无业。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某某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以(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六百八十二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经济损失七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七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一万一千四百八十七元。因赵某某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并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6月25日赵某某家属代其向本院交纳了人民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元七角七分。至此,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代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福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