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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彬诉被告朴明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彬,朴明锦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21号原告:李永彬,男,朝鲜族,1966年11月17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朴明锦,女,朝鲜族,1969年7月20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李永彬诉被告朴明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2月,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双方共同共有的位于延吉市房屋产权转移给婚生子李某和李某。嗣后,因无法联系被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诉争房屋归李光辉和李光耀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婚生子李某、李某的内容属于赠与。依据该协议,两名婚生子有权对诉争房屋主张权利,而原、被告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综上,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给原告李永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