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与被告杨开麟、周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杨开麟,周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庆。被告杨开麟。被告周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诉被告杨开麟、周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卿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