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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与被告杨开麟、周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杨开麟,周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庆。被告杨开麟。被告周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诉被告杨开麟、周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张庆负担。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卿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