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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荣清与被执行人方伟、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清,王华,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谭荣清,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华,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伟,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荣清与被执行人王华、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