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荣清与被执行人方伟、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清,王华,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谭荣清,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华,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方伟,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荣清与被执行人王华、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倪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