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51号罪犯张军,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鞍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张军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辽刑一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11月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2月1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9月6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6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