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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尚与龚平、周九华、李会平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尚,龚平,周九华,李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279号申请人王尚,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龚平,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申请人周九华,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会平,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王尚与被申请人龚平、周九华、李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龚平、周九华、李会平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龚平、周九华、李会平银行存款1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