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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强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