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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青海亿铭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先琳,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亿铭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园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青海亿铭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