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乔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11日,汉族,现住甘肃省景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霞明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继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