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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阿×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男,25岁(1990年2月6日出生);2014年6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阿×,男,27岁(1987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及翻译帕提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7时许,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在北京市东城区清水苑小区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丁×白色苹果牌5S型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91元。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害人丁×的陈述,证人王×、邵×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阿×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买合木提·阿布来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又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