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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忠尧与福建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宝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尧,福建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宝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侯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陈忠尧,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桂华、王姝旻,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15815203-9。法定代表人周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来、黄晓东,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宝增,男,193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尧与被告黄宝增、福建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忠尧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5.4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8202.70元及公告费560元共计8762.70元由原告原告陈忠尧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