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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8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晓辉等与姜晓明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姜晓明,姜晓燕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8144号原告:姜晓英,女,1939年2月10日出生。原告:姜晓华,女,1941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姜晓辉(兼姜晓英、姜晓华之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姜晓明,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宫丽娟(系姜晓明之妻),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姜晓燕,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原告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与被告姜晓明、姜晓燕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有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亮,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晓辉(兼姜晓英、姜晓华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姜晓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宫丽娟和被告姜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诉称: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与姜晓明、姜晓燕均系霍嘉淳子女。2013年6月9日,霍嘉淳去世,霍嘉淳生前单位发放了一次性补助金228718元,汇入霍嘉淳交通银行账号。姜晓明、姜晓燕擅自占有一次性补助金,拒绝分割。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认为该笔款项应属于五个子女共同所有,故起诉之本院,要求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被告姜晓明、姜晓燕辩称,承认一次性补助金228718元汇入霍嘉淳交通银行账号后,由姜晓明、姜晓燕从银行取出。但该笔款项用于霍嘉淳殡葬花费,同时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对霍嘉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分割该笔款项,故不同意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霍嘉淳与妻刘兰秀于1936年11月12日结婚,二人共生育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三名子女。1956年霍嘉淳与妻刘兰秀离婚,二人之子姜晓辉由刘兰秀抚养。刘兰秀于1991年11月去世。1958年7月18日,霍嘉淳与邹立志结婚,其时姜晓英已成年,姜晓华已满16周岁(经法院调取档案,其于1959年8月参加工作)。霍嘉淳与邹立志共生育姜晓燕、姜晓明两名子女。邹立志于2008年9月22日去世。2013年6月9日,霍嘉淳去世。2014年12月29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离退部出具证明,载明“我单位离休干部霍嘉淳2013年去世,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补助金已发放,金额为228718元,打入其本人交通银行账号(×××)。特此证明”。姜晓明、姜晓燕当庭承认该笔款项由姜晓明、姜晓燕从银行取出使用。庭审中,姜晓明、姜晓燕出示霍嘉淳殡葬费相关票据,显示2009年2月份支出墓穴租赁费等共计35065元,在2013年6月份支出骨灰盒、高档装饰车、殡葬服务费、火化费、抬尸费、木棺等共计25979元。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认可全部票据的真实性,但主张2009年2月份支出35065元购买墓地的费用,系霍嘉淳出资,故同意将霍嘉淳去世后支出的殡葬费用25979元从补助金中扣除后再予以分割。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收据、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09年2月份支出的墓穴租赁费等35065元,系霍嘉淳生前发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姜晓明、姜晓燕领取的霍嘉淳去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用于霍嘉淳去世的殡葬花费,现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同意将霍嘉淳去世后支出的殡葬费用25979元从补助金中扣除,本院照准。剩余款项系对霍嘉淳死亡后给予逝者近亲属经济上的扶助与抚慰,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与姜晓明、姜晓燕作为霍嘉淳的遗属均有权享有。现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要求平均分割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姜晓明、姜晓燕主张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对霍嘉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分割补助金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晓明、姜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各支付款项四万〇五百四十七元八角;二、驳回原告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原告姜晓英、姜晓华、姜晓辉负担1317元(已交纳),被告姜晓明、姜晓燕负担10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紫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