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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郭某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某某,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7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其欲重新考虑是否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陈蕃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刘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