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5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许吉祥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吉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078号罪犯许吉祥,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瑶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吉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许吉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吉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