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光珍与垫江县土地整治中心、重庆市垫江县长龙镇人民政府、焦祖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彬,朱俊桦,朱俊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773号原告朱彬,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6。委托代理人雷雨,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桦,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朱俊波,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朱彬与朱俊桦、朱俊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彬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7元,减半收取2603.50元,由原告朱彬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