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寅卿与张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732号原告张寅卿。委托代理人周雷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宵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寅卿诉被告张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寅卿于2015年7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寅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美华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