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寅卿与张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732号原告张寅卿。委托代理人周雷钧,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宵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寅卿诉被告张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寅卿于2015年7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寅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孙美华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