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窦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窦某某,女,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伊家店乡林丰村.被告王某,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伊家店乡镰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