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荆民初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某在七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某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1880元(含本金、利息、执行费、受理费),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更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