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虎成与蹇振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虎成,蹇振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孙虎成,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鲜艳平,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振华,男,汉族,1971年5月7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原告孙虎成与被告蹇振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28.2万元全部款项,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