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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虎成与蹇振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虎成,蹇振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孙虎成,男,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鲜艳平,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蹇振华,男,汉族,1971年5月7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原告孙虎成与被告蹇振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28.2万元全部款项,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