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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飞飞与安炳全、黄永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炳全,丁飞飞,黄永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炳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汝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飞飞。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丁振华,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朱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公司。负责人朱崇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刘开笔。上诉人安炳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炳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炳全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炳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5元,由上诉人安炳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