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玉东与韩增兵、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东,韩增兵,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周玉东。被告韩增兵。被告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东诉被告韩增兵、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玉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增兵、刘磊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