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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玉东与韩增兵、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东,韩增兵,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31号原告周玉东。被告韩增兵。被告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东诉被告韩增兵、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玉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韩增兵、刘磊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