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23号被告人崔某甲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5]399号指控事实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甲在其位于莱西市店埠镇某村“某物流”公司一楼房间内分别伙同并容留崔某乙、葛某良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各一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