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世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5号罪犯李世均,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万法刑初字第009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未缴纳),被告人李世均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世均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均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世均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奉节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在卷,拟证实该犯暂不具备退赃及财产刑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李世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奉节县民政局的证明及该犯的狱内消费情况,该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犯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且该犯尚未退赔被害人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