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张德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张德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69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渝川,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德辉,男,194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张德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