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275号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春秋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娟蓉,执行董事。被告: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国工业园复元四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苏州宏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秀洪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孟祥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