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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在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营苗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江执字第105号白山市江源区国营苗圃:王在东:申请执行人王在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国营苗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给付申请人王在东35000元及奔野牌280型号农用拖拉机一台。上述款项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443元,其余款项及农用拖拉机一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在东,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玉山书记员  牛志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