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仁治与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仁治,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27号原告黄仁治,男,羌族。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仁治诉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科创园区温莎国际房地产项目)应收款862600元。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绵阳祥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科创园区温莎国际房地产项目)应收款862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国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