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绰号“小刘平”,男,汉族,文盲,199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恩格贝镇蒲圪卜村二社***号,捕前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一品火锅店后平房区,系无业。2014年6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白露、马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1、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雀计窑子村刘某某家翻窗入室盗窃一个音响(无法作价)、一台台式电脑、一个公牛插座、一个网卡卡槽,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77元。2、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大城西村刘某某家翻窗入室盗窃一部灰色照相机(无法作价)、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54元。3、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德源水务净水厂附近的超市内盗窃现金1300余元。4、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已判刑)、贾某某(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在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马场壕村王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现金200余元及2条软珍品云烟、5条红云烟、5条黄山硬一品香烟、2条软盒红河香烟、5条软盒哈德门香烟、5条软红兰州香烟、1个乔裕牌QY102型充电式LED头灯,盗窃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417.5元。5、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镇22栋赵某某租的房屋内盗窃2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2条鄂尔多斯(黄鹤楼硬品道)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15条软盒玉溪香烟、7条呼伦贝尔(绿)香烟、25条黄鹤楼软兰香烟、6条黄鹤楼硬金砂香烟、4条软品云烟、2箱绿盒河套王白酒、1箱紫盒河套王白酒、2瓶飞天茅台白酒、2瓶老白汾酒。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01元。综上,被告人杨某盗窃五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749.5元(二)寻衅滋事罪1、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纸厂东墙附近强行拿走张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60元。2、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旧大医院附近强行拿走王某(系未成年人)一部红米1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7元。3、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强行拿走王某(系未成年人)一部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6元。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龙泰祥网吧内强行拿走郝某某一部苹果手机(无法作价)。综上,被告人杨某强拿硬要他人手机四次,经鉴定,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233元。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第二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向王某借用红米手机使用的,后与他人打架将该手机打坏,不属于强拿硬要,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2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雀计窑子村刘某某家翻窗入室盗窃一个音响(无法作价)、一台台式电脑、一个公牛插座、一个网卡卡槽,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3077元。2、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大城西村刘某某家翻窗入室盗窃一部灰色照相机(无法作价)、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454元。3、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德源水务净水厂附近的超市内盗窃现金1300元。4、2012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已判刑)、贾某某(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在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马场壕村王某某经营的超市内盗窃现金200余元及2条软珍品云烟、5条红云烟、5条黄山硬一品香烟、2条软盒红河香烟、5条软盒哈德门香烟、5条软红兰州香烟、1个乔裕牌QY102型充电式LED头灯,被告人杨某明知王某(已判刑)等人实施盗窃仍为其望风,事后被告人杨某喝了一桶红牛饮料,未分得其他财物。经鉴定,盗窃财物总计价值1417.5元。5、2012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王某(已判刑)、邱某某(已判刑)、刘某(已判刑)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城关镇22栋赵某某租的房屋内盗窃2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和天下香烟、2条鄂尔多斯(黄鹤楼硬品道)香烟、5条软中华香烟、15条软盒玉溪香烟、7条呼伦贝尔(绿)香烟、25条黄鹤楼软兰州香烟、6条黄鹤楼硬盒金砂香烟、4条软品云烟、2箱绿盒河套王白酒、1箱紫盒河套王白酒、2瓶飞天茅台白酒、2瓶老白汾酒,事后被告人杨某拿走一瓶酒。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1501元。综上,被告人杨某盗窃五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9749.5元。(二)寻衅滋事1、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纸厂东墙附近强行拿走张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4060元。2、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强行拿走王某(系未成年人)一部苹果4手机。经鉴定价值586元。3、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旧大医院附近强行拿走王某(系未成年人)一部红米1S手机。经鉴定价值587元。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龙泰祥网吧内强行拿走郝某某一部苹果手机(无法作价)。综上,被告人杨某强拿硬要他人手机四次,经鉴定,手机共计价值5233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受害人刘某某、刘某某、杜银祥、张某某、王某、郝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邱某某、贾某某、刘某、刘鑫、岳强、刘富、聂翔的证言、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鄂公司鉴(法物)字【2012】228号、鄂公司鉴(法物)字【2014】359号、达拉特旗价格认证中心达价鉴字【2015】16号鉴证结论、达价鉴字【2012】139号鉴证结论、达价鉴字【2013】8号鉴证结论、辨认笔录、达拉特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提出的其是向王某借用红米手机使用的,后与他人打架将该手机打坏,不属于强拿硬要,不构成犯罪的辩称理由,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其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立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