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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树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树旺。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崔树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小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