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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