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董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被告:董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宁审 判 员 陈立珍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