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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渑池县外贸总公司申请执行郭伟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外贸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伟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渑池县外贸总公司申请执行郭伟子合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剩余部分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