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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与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831号原告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敦义横港边。投资人包凤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家乐,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7号B711。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26幢M103。法定代表人朱丹韵,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与被告张家港市金万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于2015年7月14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