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广卡与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广卡,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713号申请执行人:武广卡。被执行人: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府谷县府谷镇大沙沟小河川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李立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广卡与被执行人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武广卡返还陕KBS7**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人武广卡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执行人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返还财产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7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