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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苑国秀与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蔡长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国秀,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蔡长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苑国秀,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国华,盱眙县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长坝组。法定代表人孙建兵,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蔡长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国秀与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倜傥村村民委员会、蔡长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国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国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国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苑国秀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