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国茹等与辇洪涛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茹,杨瑞勋,辇洪涛,黄超,赵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茹,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杨瑞勋,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被执行人辇洪涛,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被执行人黄超,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被执行人赵冰,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国茹、杨瑞勋申请执行辇洪涛、黄超、赵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赵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